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1、法律分析:(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主观:起诉时聊天记录能作为 证据 ,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 诉讼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024年01月17日
1、法律分析:(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主观:起诉时聊天记录能作为 证据 ,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 诉讼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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