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微信做证据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 2、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 3、法庭上对方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
- 4、微信聊天证据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 5、聊天记录只有截图法院不认可
- 6、打官司只有转账记录但微信聊天对我不利怎么办
微信做证据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你的微信聊天记录首先要证明聊天对象是对方,其次要证明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对方首先可以不承认,其次可以举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而你要做的就是最大化的完善你的证据链条,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或者你想要证明的事实,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话不用担心对方是否承认,法院会综合你们双方的证据作出最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的,但是应当应当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仅仅拥有截图,必须拥有聊天记录的原始文件。一般只有一份聊天记录的截图,而法庭上对方又否认截图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一般是无法胜诉的。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的截图可以和手机原始载体相应对,那么即便对方不承认,也是有可能被认定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衍生问题:
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庭上对方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微信聊天证据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
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1)诱使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2)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
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3)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3】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
(1)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2)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聊天记录只有截图法院不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打官司只有转账记录但微信聊天对我不利怎么办
1、朋友借钱,没有欠条,只有银行转帐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2、如果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充分证明朋友借钱的事实,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