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2、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 3、微信或者短信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4、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 5、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也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不过微信聊天记录想要当做法律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本案件无关,所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微信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如果只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聊天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是可以做为法律证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庭审的时候是需要有原微信为承载体(也就是对话中的两个人之一的手机微信做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或者是做了证据固化的,由公证处或版权协会(官方第三者文件佐证)的
单纯的非当事人微信的截图是没有什么用的
微信或者短信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或者短信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多种电子证据将成“呈堂证供”!
如何提取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取证呢?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小众行业:电子取证!我们先来看看一段百度百科的定义:
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
传统司法鉴定,对于文字、图片类的消息,最不方便的方法就是我们纯人工拍照,以证据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纯手工,显然工作量太大太大了,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业的科技产品来支撑了。
微信作为国内使用率最高的通讯软件,毫无疑问很多电子取证的厂商都或多或少对微信的数据存储结构及数据库加密方式进行研究,以下图为例,该厂商可以支持将你手机中安装的各个版本的微信数据取证呈现在软件界面,同时支持导出报告模式作为呈堂证供。当然也包含部分已经被删除的数据(至于准确性另说)。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其实无需担心如何将微信语音提取出来,只需拥有一台电子取证设备即可,一键傻瓜化操作即可输出电子证据。
国内都有哪些电子取证公司呢?
电子取证领域,这是一个隐秘的市场,不为大众所熟悉。国内知名的企业有「美亚柏科」、「平航科技」、「效率源」、「大连睿海」、「上海弘连」,以及这两年风头正茂的「奇安信」(与盘古实验室深度合作,成立盘古石团队,深耕电子取证)。
最后提醒大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网民,一定要遵纪守法,即使在网络上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
图的真伪进行核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
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
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
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满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3.微信聊天记录要满足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