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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是犯法的,这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男子与女友闹矛盾为何要卖亲生儿子?
一男子因生活拮据与女友闹矛盾后,竟狠心将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在网上买卖。近日,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明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王明江与李红蕾认识,同居后育有一女。二人均在临沂打工维持生计,一家三口生活虽不算富裕,但也幸福美满、关系融洽。2016年11月,儿子出生,女儿送回老家照料。“儿子出生后,家庭花销较大,我俩经常因为缺钱争吵不休。”李红蕾称,二人属同居关系,直到儿子出生也没领结婚证。
今年3月,李红蕾发现儿子经常拉肚子,因手头不宽裕,就没带儿子去医院就诊。儿子生病期间,李红蕾多次与王明江商量,等王明江发了工资一定要先给儿子看病,王明江同意。“儿子生病后,王明江十分关心孩子的病情,也经常回家看望孩子。”李红蕾称他俩只是吵架,并未提及分手,她认为感情还没到分手那一步。
其实,就在二人吵架过程中,王明江心里早就有了分手的念头,只因有孩子牵扯。考虑再三,他脑海里产生了一个“馊主意”:给儿子找个有钱的“父母”,女友一气之下,肯定就会分手。这一邪念产生后,他开始在微信群里浏览,寻找收买孩子的信息,还多次主动发布抚养男婴的信息。其间,有多个网友通过微信群找到王明江,表示愿意抚养男婴,王明江则是一口价“11万元”,许多网友望而却步。
一天下午,同在临沂打工的刘某,无意中发现王明江发布的信息,刘某对拐卖孩子这种事十分痛恨。经与王明江在网上攀谈,刘某得知王明江因没稳定工作、养不起孩子,真心想给孩子找个条件好的人家,但要价11万元,刘某立即报警。就在当天下午,王明江经与刘某讨价还价,最后约定以8万元成交,刘某承诺会精心照看孩子。得知有人真心想买儿子,王明江喜出望外,趁李红蕾外出时抱着儿子到了约定地点。没想到,他刚到约定地点,就被警察抓了现形。正是在刘某的配合下,王明江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王明江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只是想给孩子找个经济条件好点儿的父母,还辩解称收买者主动要求给付高额营养费。但是,二人的聊天记录清楚记载了王明江首先提出索要费用,并主动提出11万元的要求。
据悉,王明江一直没与女友结婚,是因为他早已与他人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先后与两名女子同居生子。“若不是案发,我根本不可能知道他隐瞒婚姻这一切。”李红蕾哭诉,她更没想到的是,男友竟会卖掉亲生骨肉。
连自己的亲生儿子都敢卖,判五年是不是量刑太轻了。
家长偷看18岁以下儿童的聊天记录是不是犯法的?
家长看自家孩子的,也许只是出于关心与担心吧,这和犯法扯不上边。不想父母这么做,平时多些交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