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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微信/QQ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以上两种聊天软件的聊天截图确实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法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以上参考:百度百科-电子证据法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若聊天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则聊天证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2、若聊天记录不满足程序合法、来源合法、手段合法的要求,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聊天记录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种类之一,要求具有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法院审查核实外,还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数字化信息,像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图片等各种信息,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过在这之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像是双方身份信息、是否存在合法性、聊天记录是否与案件相关等,否则就无法作为证据。
如果自己打算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定要用原件也就是APP上的信息。把相关内容截图,相当于失去了真实性,就失去了法律效应,也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1、相关数字化信息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只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些事情。而我们国家也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一些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
常见的内容像是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和电子邮件、身份信息和通信记录、音频和视频等。这些证据虽然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但是本身也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只要我们保证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保证电子数据是原件。有明确修改或者剪辑的东西,是无法作为证据的。
2、满足三大条件
想要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条件。
真实性就是双方的身份,我们要保证账号归属者是对方,像是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等,这些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合法性就是不存在威胁或者作假,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可能要参与质证;关联性就是和案件有关联,能够明确作为证据使用的聊天记录。对方随便一句话,没有任何关联信息,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不过需要经过严格的校验,被判定无效的例子也有不少。
3、尽量是源文件
对于数字化的证据,尽量要保证是源文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的痕迹。就算是打印或者截取片段,也一定要保留好原来的内容。毕竟现在科技手段发达,很多数字化信息可以造假,没有源文件法院轻易不会相信。
像是聊天记录这种东西,还要注意手机的使用,一旦我们把聊天信息给删除,想要找回可就难了。最好做一个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社交软件截图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社交软件截图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具有证据效力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 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除微信外尽可能收集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