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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使用,但有一定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二、对此类电子证据的要求:
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仍然与其它证据的要求一样,需要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微信、QQ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修改伪造的。这种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获得,但也是比较被修改数据的。向法庭提供时不能伪造修改聊天内容,必须保证聊天内容完整。在法庭上,法官会要求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当中当庭查看是否真实内容,不能是简单的打印截屏下来,原件必须保存好的。
如果害怕手机丢失或者数据被删,可以到公证处对重要证据办理公证保存。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会要求机主亲自前往,审查聊天记录是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用户的真实聊天记录。公证员会对手机登录微信过程,和哪个用户聊天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出具公证书,并且附录公证光盘。关联性就是聊天内容必须反映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外遇事实,不能和本案无关。
三、聊天内容在证实出轨行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微信、QQ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使用,如果只凭这一份证据来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轨的时候非常少,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肯定是非常谨慎的,认定外遇出轨也要非常谨慎,如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比较短暂,涉及外遇事实并不是很多,或者比较模糊,那么法官可能就不能给你轻易认定外遇的事实,还需要你提供其他的证据来充分证明,例如录音证据,外遇照片,开房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可能就无法认定外遇事实存在,这不是法官的偏袒,而是法律必备的谨慎,在事实真相不能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谁也不会帮组,不站台,原告也不帮,被告也不帮,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态度。比较你要主张对方有外遇的事实,你就必须有举证的义务,要举证充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其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并符合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仅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也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不过微信聊天记录想要当做法律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本案件无关,所以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微信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如果只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