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别人手机截图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报警的证据吗?
- 3、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4、如果有聊天的截图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报警?
- 5、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 6、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别人手机截图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手机截图算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报警的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是可以作为报警的证据的,如果他能证明犯罪分子的罪行的话,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聊提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当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那微信举例,聊提记录作为证据还可以这样用:
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形式借款,并通过微信协商过还款事宜,也可以通过电子证据固话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固话通常可以找公证处来做,但前提是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那几个聊天截图去公证,那样公证处是无法做出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有聊天的截图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报警?
聊天的截图无法作为报警证据的。因为聊天截图内容是可以人为Ps的,法律上的证据是需要非常严谨的。像这种聊天截图不作为证据的。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可以。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
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截图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电视影像资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