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手机被老师没收了,那老师竟然看来我的相册的信息,还有聊天记录!很私密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 2、老师翻学生手机聊天记录以及书包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若侵犯了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 3、老师没收手机并且查看QQ聊天记录怎么办
- 4、老师收手机了上QQ看聊天记录
- 5、老师偷看学生聊天记录犯不犯法?
手机被老师没收了,那老师竟然看来我的相册的信息,还有聊天记录!很私密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直接说出来,你说:玩手机我不对,老师可以没收手机,这是为我的学习着想 可是老师不应该看我的个人信息,你这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无论到哪儿说你都是没理由的。但是既然已经看了,你就应该为我保密,希望老师尊重我。就说你想说的,用道理来说话,只要你说的合理,他就不会怎样。
老师翻学生手机聊天记录以及书包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若侵犯了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是侵犯隐私,但学生是弱势群体,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为学生出头,老师也不会受到大的惩罚
老师没收手机并且查看QQ聊天记录怎么办
(绝对原创及手打)我最近正在做一个关于老师没收手机非法的报告,刚好可以给你一些建议————首先,你可能再网上看了好多什么同事违反四部法律————但是,哪些全都是假的!!真正读过那几部法律的人都知道不是网上说的那样,当然,这并不代表老师是合法的————校规没有法律一样的那种效果,学校规定可以没收时其实是触犯了宪法——任何人不得拥有触犯法律的权利,而物权法也的确规定处行政执法三大主体外的单位个人不得没收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一些条款均证明教师没收手机,查看qq非法。当然,如果你这样跟他说,是没有半点用的,你必须先获得你家长的支持(就跟你家长说老师总是用同学手机查看通话记录),至少不要让家长反对就行了。其次,要确定老师真的是查看了通话记录,我比较喜欢的方法是让同学们签名,写信给领导,然后在同时将十分确定的证据交给那个同学的家长,并让同学一起证明老师真的是没收了手机并查看通话记录,最后,那位家长八成会去找老师要回来,因为现在上学年龄的同学大多有很多隐私,家长也心知肚明,绝不会让老师侵权。手机被取回后老师肯定会用你们出气,你们只要相对团结,不要让他有任何机会没收手机就行了,而且领导知道后一般也会让那个老师收敛一点。
最后,再给你推荐一个不甚文雅但是一定成功的方法,就是去办公室找那个老师,一直在办公室等着,他不还就不走,如果这样还不还得话,就不用给那个老师留面子了,直接告诉他这样违法。
现在学生被侵权的真的很多,老师也不像以前那样为人师表了,希望能帮到你和那个被没收手机的同学,找回自己的权利!!
老师收手机了上QQ看聊天记录
一、老师没有权利扣除你的手机,侵犯了你对你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所有权,是你对你的财产所享有的任何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二、老师查看你的QQ聊天记录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不过你要有他查看了你信息的证据
你可以像老师说明,不过好像法律这些东西在老师面前是行不通的,你还是找老师谈谈,如果你起诉的话,法院应该也不会受理的。
《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老师偷看学生聊天记录犯不犯法?
是犯法。只要是未经当事人许可的,都属于侵犯公民隐私,如果因侵犯隐私而影响到当事人日常生活严重的,则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私生活,对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二、非法侵入、搜查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居住安宁。三、非法跟踪,监视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私生活镜头,窥探室内情况。四、非法刺探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刺探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六、调查、刺探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七、干扰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将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因此,在老公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人跟踪严重触犯了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