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如果有聊天的截图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报警?
-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报警的证据吗?
- 3、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 4、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 5、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有效证据吗
如果有聊天的截图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报警?
聊天的截图无法作为报警证据的。因为聊天截图内容是可以人为Ps的,法律上的证据是需要非常严谨的。像这种聊天截图不作为证据的。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报警的证据吗?
单凭微信截图可以起诉报警。这个是物证。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最终处罚/判刑的有力证据。记得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
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截图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电视影像资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微信截图是否属于电子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
图的真伪进行核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
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
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
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有效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电子数据是否必须符合原件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例如,2000年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将相关电子邮件材料打印和拷盘提交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这些电子邮件是否原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2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64条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