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群聊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更改?
- 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 3、警方说聊天记录不能做证据
- 4、有聊天记录无合同可以起诉么
- 5、微信聊天记录曾流露的自暴自弃厌世的情绪会被法院当成心里有问题的证据吗?
群聊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更改?
你好,群聊中的记录不可以更改。目前还没有可以更改聊天记录的功能。
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
(华为荣耀50,安卓系统,版本4.2.0.193)打开微信APP(版本8.0.16)点击【我】-【设置】,然后找到【帮助与反馈】,点击后可以看到一个关于热点问题的界面,在界面的右上角有一个“小扳手”图标,我们点击进去;第二步,接下来我们就会看到微信修复工具的界面啦,这时候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修复聊天记录】这一栏,我们点击进去后就可以直接点修复聊天记录这个按钮啦。
【拓展资料】 一、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就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数据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三、审查真实性《证据新规》第93条规定了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过程订立买卖合同,诉讼中,原告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五、此时,首先应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此为载体的真实性。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此为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为内容的真实性。
六、推定真实性《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了推定真实的情况。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证据
此处可以与自认制度相联系,即当事人将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证据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方式包括: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式;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方案,其通过去中心化、把多个符合条件、有计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七、除自行存证,其余三种存证方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如果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不一致,则后者的证明力更大。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数据证据通常会严格遵循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可靠性高,具有可还原、可验证性,真实性一般可以推定。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
若当事人约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传输等,其已经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间接认定双方已经就通过该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实性。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这也符合《证据新规》第10条规定的“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八、不管是法院审查的真实性还是推定的真实性,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都可以启动鉴定或勘验程序,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九、真实性
_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
_ 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_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合法性
_ 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_ 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_ 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警方说聊天记录不能做证据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聊天记录要作为呈堂证供,需要证明聊天账号属于对方当事人,而且是对方当事人在进行聊天,聊天记录要详细、明确的记录事件的相关信息,且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有聊天记录无合同可以起诉么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微信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该证据只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微信聊天记录曾流露的自暴自弃厌世的情绪会被法院当成心里有问题的证据吗?
根据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通过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审查的范围。新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在不正常运行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出错;(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和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交易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等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新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除外: (一)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对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存;(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或者提取。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由第三方中立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如e签宝)提供并确认的电子合同,也属于人民法院经双方协商认可的范围。号外号外!e签不仅为用户提供专业的电子合同解决方案,还为那些对起草合同毫无帮助的人准备了大量免费的合同模板包(各行各业都有)。关注微信官方账号【E签】后即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