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申请办理不法利用信息互联网、协助信息互联网犯罪行为等刑事案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于11月1日起实施。《解释》确立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责任罪”等罪的入罪规范,即致使违反规定信息很多散播、致使客户信息泄漏导致严重危害、致使刑事案直接证据损毁情节恶劣等。
近些年,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入转型,大家日常生活发生了深入转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法窃取、售卖、散播本人信息,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肯执行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一定水平上产生了促长电信诈骗、引起“真实姓名找人”等社会热点问题,感慨系之,让大家在相拥互联网技术时心存没有安全感,也无利于客户信息的根源把控和有效的管理方法。
对于互联网经济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务必探寻法制自主创新整治,立即跟进颁布最新法律法规,使互联网技术在法制路轨上身心健康运作。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相应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责任,经监督机构勒令采用纠正对策而不予纠正,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拘留或管控,处以或单罚金:致使违反规定信息很多散播的;致使客户信息泄漏,导致不良影响的;致使刑事案直接证据损毁,情节恶劣的;有其它比较严重情况的。但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确立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危害”“情节恶劣”,造成司法部门实际中相关部门查处案子不容易掌握规范,立即危害到判罪定罪量刑。
《解释》对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责任罪,不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罪和协助信息互联网犯罪行为罪的判罪量刑标准和相关适用法律问题展开了确立而实际的要求。例如《解释》明文规定,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责任,致使客户信息泄漏,具备“致使泄漏行迹运动轨迹信息、通讯內容、个人征信信息、资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漏酒店住宿信息、通讯纪录、身心健康生理学信息、买卖信息等别的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客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况之一的,理应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导致严重危害”。可以说,《解释》是对司法部门实际的有利汇总,更有利于相关部门精确把握判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律法规恰当统一适用,有益于依规严格惩处和合理预防网络诈骗。
《解释》的颁布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戴上“紧箍”,如对客户信息安全性失管、失查、失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严惩不贷。因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务必执行好有关管理方法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的工作能力和水准,共同努力构建安全性井然有序、清正廉洁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