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劳动仲裁的聊天记录怎么截
- 2、经过司法鉴定的聊天记录原件手机坏了能作为法庭开庭证据吗?
- 3、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 4、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劳动仲裁的聊天记录怎么截
具体可参考如下:
1、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号暂时是不能更改的,截图要体现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以此来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按照时间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重点标注与案情相关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时间提供可能会出现很多与案情不相关的内容,为方便法官一眼看出表达的重点,需要对整理后的微信进行重点标注。
不要以为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就完事了,然后安安心心换手机、清理手机,开庭的时候需要原件质证。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星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经过司法鉴定的聊天记录原件手机坏了能作为法庭开庭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虽然说原聊天记录的那个手机坏了,但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去还原你微信的通话记录和微信的聊天记录,这个是可以实现的。
因为你选手机里面的聊天记录一定是通过某个聊天软件实现的,所以说手机坏了不重要,关键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把你聊天记录进行恢复,这个在腾讯系的聊天软件里都可以实现。
当然如果是阿里系的其他的软件的话也可以实现,无论怎么样都需要一段时间去恢复,恢复之后这个聊天的记录是可以作为你相关的司法鉴定的证据的。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最好能够找到相关的人证,这样的话人证物证俱在,可以为你的司法取证作为更有效的一个审理条件,当然法院,嗯,他会要求你委派一名正规的律师。
而这个律师最好是一个比较厉害的律师,也能够帮你在必要的时候说清事实,望你在必要的时候摆平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短信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呈交给法院,而且为了稳妥起见,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且在这期间,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你和借钱者)。 微信举证属于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即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微信使用人身份的确认,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3)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