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举报违标、陪标等该向什么部门举报?需要持有什么证据最有价值?
- 2、怎么查围标的证据
- 3、个人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被挂靠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 4、举报建筑公司非法围标挂靠需要哪些证据?
- 5、个人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被挂靠公司的行为如何定
举报违标、陪标等该向什么部门举报?需要持有什么证据最有价值?
您好,您可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举报,这些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不过我觉得没用,因为暗箱操作实在是没办法)。您问需要持有什么证据最有价值的话,我觉得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怎么查围标的证据
围标也称作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方法如下: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个人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被挂靠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属于分包转让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举报建筑公司非法围标挂靠需要哪些证据?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通投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的含义较广,至于如何查,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
个人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被挂靠公司的行为如何定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串通投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的含义较广,至于如何查,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