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欠钱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
- 2、对方欠钱不还,只有聊天记录,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 3、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还钱吗
- 4、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追债证据吗?
- 5、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债权凭证吗?
- 6、欠钱不还.只有微信联系的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欠钱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
欠钱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微信用户是双方,还应该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微信证据只有截屏、那么这个证据链就是不完整的,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院一般是不会采纳的。一旦发生资金交易,必须保留微信记录的原始记录,转账记录、重要谈话等应予以保存,不要随意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方欠钱不还,只有聊天记录,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对方欠钱不还,而且只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话,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的,聊天记录就可以当证据使用。不过对方欠钱收集证据越多越好,可以除了聊天记录,还有转账凭证或者是证人证言,都可以收集为有效的证据。只要具有合法依据,债权与人在法律上就可以完胜。到了法庭之后,由审判长查明真实身份,成年人都应该提交身份证核实欠款的详细内容。
现实的社会
总有一些人喜欢欠钱之后还理直气壮的,借完别人的钱就不打算还。让借钱的人反而会很担心,不过现在是法制社会,欠钱不还的话,对方可以直接报警,希望大家一定要做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要懂得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样的道理,今后有困难的时候别人还会帮助你。特别是借钱不还,存在感情纠纷反而会让自己陷入困难之地。
对方协商
在双方还有交情的条件下,欠钱可以私下先协商约定还款日期,协商不成的话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备好相关资料去法院起诉提交原告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欠款纠纷解决方式特别多,比如协商仲裁调解诉讼,只要可以帮助到你,就可以选择恰当的方式。由于债权人常常为了感情不伤和气,协商时间比较长,也就做实了欠款归还良机。
清偿债务
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民法院,当债务人收到支付后的清偿债务款或者是提出的书面协议。就可以向申请支付回欠款,时间比较短,见效也比较快。当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也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有很多人会选择拨打110但是公安局不会受理,因为欠款是不属于经济纠纷。大家还是要了解法律知识,来帮助财产不要受到损失。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还钱吗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还钱。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起诉。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追债证据吗?
有转账记录,还有聊天记录,再加上对方拍的借条,完全可以作为追债的证据,而且证据充足。
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即使没有借条的原件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债权凭证吗?
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债权凭证,但是你在聊天记录里必须有借款的记录,如果对方没有说借钱转账之类的聊天记录,应该做不了债权凭证。
欠钱不还.只有微信联系的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可以,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zhi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dao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